治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司法机关应当如何认定?
行政治安类犯罪的刑法打击纠偏
——以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为例
题记:近期,笔者在为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进行辩护时,遇到了这样一个困惑——即当一种行为既涉嫌治安类行政违法,同时也满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治安类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又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司法机关应当如何认定?笔者按图索骥,试图寻找答案。
一般说来,刑事犯罪主要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而“法定犯”是指“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但在“法定犯”中有着这样一类行为,它既是行政法律所处罚的对象,又是刑事法律打击的对象,学界将此种犯罪命名为“行政犯罪”。行政犯罪会被行政法律进行评价,又会被刑事法律进行评价,而且两次法律评价互不替代。有时候这两个部门法对有些行为评价是界限分明的,但是还有些时候对这些行为的评价就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区分边界。针对于治安类行政违法行为的两类部门法评价现状,笔者对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大体可以分为“递进式”与“并列式”两种,详见下表: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递进式评价,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分别就不同大小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责任评价,社会危害性小的由行政法律评价产生行政责任和社会危害性大的由刑事法律评价产生刑事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在处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时的常态做法。它较好的贯彻了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并列式评价,是指就同一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存在竞合,但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未区分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边界有着较大的模糊地带,使得司法者在进行法律适用时无所适从。面对这种情形,现实中司法机关为了避免错案,往往选择先做行政处罚,等进入司法程序再进行刑事犯罪认定,从而出现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存的“双罚”后果。 例如,笔者办理办理的这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就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帮助司法者厘清二者的区别,因此会使司法者滑向司法的随意性增大,使行为人面临刑事处罚更大的风险,也违背了一罪不两罚与罪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从长远看,还是应从立法上明晰并列式评价的边界,避免较轻行政违法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亦或是将刑事犯罪轻定为一般行政违法。但从目前来看,笔者以为司法机关在面对这类行政治安犯罪行为时,在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上可以采取轻缓化的手段,以消弭并列式评价对刑法谦抑性的破坏。轻缓化的刑事强制措施及刑罚手段不意味着减少或免除了对行为人的处罚,而是针对这种犯罪的特殊情况,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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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幸哲律师
审|姚飞律师
排版|丹阳